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典型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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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 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1.周兰凤诉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2.谢作实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3. 李华才诉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4.温州市宏诚鞋业有限公司诉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5.瑞安市天地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6.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7. 瑞安市大奇鞋业有限公司诉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8. 瑞安市精武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诉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9. 李玉英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行政确认案 10. 杨绪强诉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例一 周兰凤诉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行政确认案 【法官提示】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前置条件。若事故伤害发生时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周兰凤出生于1952年2月22日。2013年9月23日,周兰凤以其2012年12月5日在工作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鹿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鹿城区人社局经审核认为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主体不适格,于次日决定不予受理。周兰凤不服,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据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受理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周兰凤身份证记载,其所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达60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周兰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鹿城区人社局以周兰凤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为由,对其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兰凤要求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周兰凤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谢作实诉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行政确认案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出一年期限,社保部门将不予受理,但是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基本案情】谢作实系苍南县保安服务公司职工。2009年8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申请期限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更符合条例的立法目的,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力,故该一年期限可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本案中,谢作实本人因受伤致意识障碍,无法亲自行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谢作雁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便已经知道谢作实在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但作为谢作实的近亲属,只有在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之日才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一年之内。谢秉胜于2011年3月7日 案例三 李华才诉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工伤行政确认案 【法官提示】工伤认定案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完全不用举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和受伤事实的基本证据,否则,社保部门将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于2010年12月30日收到李华才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向李华才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李华才于2011年12月1日向龙湾区人事局提交了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理由是职业接触史不明确。龙湾区人事局以李华才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由,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温龙人劳工认[2011]E-75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李华才不服,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职业病目录》和李华才提供的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以确定李华才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但由于李华才未提供职业接触史的相关证据而被诊断机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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