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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附件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摘要) 一、农业机械的定义 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4条)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农机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⒈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 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 ) ⒊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 ) ⒋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 )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行驶和操作,但不得违法载人 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 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 ) ⒊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 ⒋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 )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件,方可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⒈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 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 ) 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 四、事故处理 ??? 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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