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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回扣·购物店 论旅游法各种解读之理论误区 宋斌 深圳海外 中国旅行社协会副会长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旅游界从未出现过这一两个月来的情形。10月1日将执行新《旅游法》,但是一直到8月底,社会各界都还没形成共识,估计企业界一直到9月中旬都难以形成“行之有效”的旅游报价。很明显在10月份,不管国内游还是出境游都将出现全面的市场下滑。一方面,政府的法律不是说着玩的,该执行的时候必须执行;另一方面,企业的运作完全跟不上进度,在缺乏共识的前提下,旅游作业链被全方位打断,大家报不出价格来。单单泰新马一条线,从六千多元到一万二都有人报,消费者该做如何选择呢? 《旅游法》就象一道天降难题,让政府、企业、消费者都各自解读;而执法标准,在10月1日之间更象一种模凌两可的标准答案,折磨着旅行社甚至地方旅游局官员。都怪汉语文字的高深莫测,让人浮想联翩,不作深入解读就无法前进一步。 整个8月份最火的一个词语就是“解读”了。至今看到的各类解读,有地方旅游局的、有法律顾问团的、有媒体的、有旅游企业的,就像是五花八门的考试答卷,无人批复、真假难辨。无奈之下,大家只能采取最稳妥的办法,干脆从重从严,越往死里整,风险应该就越小吧? 其实标准答案是有的。人大法工委和国家旅游局联合起草,总局卲琪伟局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就是权威了。记得泰戈尔说过:精髓是原著,后人的各种释义都是对原著的偏离和误读。为什么除了标准解读外,还会出现那么多矫枉过正的解读,除了各人学习水平外,有个很重大的原因,就是对某些核心理论问题的认识,缺乏讨论和定位。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越是现在这种关键时刻,越要不惧说错话,要厘清客观正确的法律关系。不管是旅游管理者,还是旅游企业,抑或是旅游消费者,都将从各种理论和观点的争论和碰撞中,得出相对公平的结论。 佣金和回扣之争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此,我们必须要彻底厘清何谓“回扣”、何谓“佣金”这两个概念。若不取得认识上的共识,所有有关“购物”的解读都无从谈起。 百度释义“佣金”: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并特别指出: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由此可见,佣金制度是现代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合法经济关系。我国现行税法对“佣金”的会计处理还有专门的规定: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我们再来看“回扣”的百度释义: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扣可以简单分为“帐内明示”的回扣、“帐外暗中”的回扣。顾名思义,“帐内明示”指的是记账的,“帐外暗中”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帐外暗中”方式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罪行。由此可见,即使是回扣,也不是所有的回扣都属于“商业贿赂”。但大体上来讲,回扣的含义中贬义居多。 购物店之合法性 我们研究一下《旅游法》第35条规定中的逻辑关系。第35条讲了三件事(先抛开自费不说),我们来看看哪一条是不对的: 1.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2.诱骗旅游者; 3.安排购物获取回扣。 第一条讲的是零负团费,我们不细究详细过程,明显是不对的; 第二条讲的是零负团费的一种外在表现,诱骗旅游者当然是不对的; 第三条讲的是通过购物获取回扣,对不对就值得商榷了。 我们先来看一种旅游购物店:法国老佛爷购物店、泰国KING-POWER免税店。旅行社很明显是安排团体游客走这两家购物店的,也很明显是从店里拿钱的,更明显是把拿来的钱用来弥补团费的。但是请问:旅行社拿来的钱叫什么名称?拿的这个钱是否合理合法?这钱能否用来弥补团费?有没有损害旅游者的利益? 首先,旅行社从这两家店拿来的钱,不应该叫回扣,而应该叫“佣金”,符合正常商业运行规则,连现行税法都明确规定了会计处理原则。即使非要把这钱叫做回扣,也是属于会计中“帐内明示”的回扣,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的“商业贿赂罪”。 其次,也是关键的一条,这个佣金是合理合法的。我们要看此佣金存在的合理性,就要看店铺商家的日常营销费用是怎么花的。普通的店铺商家需要花人力物力做广告、搞推销,需要花钱。旅游团队进购物店,省却了店铺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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