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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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 第十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它是构成旅游业的三大要素之一。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发展旅游业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旅游业用以招徕或者吸引旅游者观赏的自然风光、历史古迹、建筑物成就和民族风情以及人文风俗等。根据2003年颁布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中的界定,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二、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念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二、等级划分及其管理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规划内容,参见105页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风景名胜的特点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是基础;开发是手段;利用是目的。 1、保护 (1)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2)风景名胜区应当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2、开发和利用。具体参见107页。 四、法律责任。参见107页。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概念和设立条件 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设立条件:参见108页。 三、等级、区域划分和建立的程序 等级:国家级和地方级 区域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外围保护地带。 程序:参见109页。 四、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管理机构: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管理。 地方级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管理。 2、管理 (1)范围和界限的划定;(2)规划;(3)活动与人员管理。参见110页。 五、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责任 1、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2、应受行政处分的行为; 3、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参见110—111。 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和范围 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它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等。 注意:文物与人文旅游资源的区别和联系。 2、文物的概念及其保护范围 文物:是指人们在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生活和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文物的保护范围:参见《文物保护法》。第111页。 二、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保护原则: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1、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不可移动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2、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市、县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历史名城。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①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 ②制定保护措施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③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3)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修缮法律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址保护;报经批准。 (4)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的利用法律保护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人文旅游资源的考古发掘 1、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3、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4、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四、对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的管理 是指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 取得方式:购买、接受捐赠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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