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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重点 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2、发盘,接受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邀请发盘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Inquiry)。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问只是想探询一下市场价格,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 发盘(Offer) 1、发盘的构成要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发盘(Offer) 2、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见《公约》第20条的规定) 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发盘(Offer) 3、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 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发盘(Offer) 4 、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 含义:是指发盘人将尚未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撤销的行为。其实质是阻止发盘生效。 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公约》第十五条:“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发盘(Offer) 5、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 含义: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再解除其效力的行为。 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公约》第16条: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下列情况下,发价不能撤销: 发价写明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 发盘(Offer) 6、发盘效力的终止(termination) 含义: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包含两面含义:一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二是受盘人失去了接受该盘的权利。 终止的原因: 受盘人作出还盘; 发盘人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撤回发盘;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不幸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案例分析 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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