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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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PAGE PAGE 14 民法解释学——怎样进行法律思维 林中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课程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通过民法解释学来讨论一下共同学习一下,怎样进行法律思维,那么法学众所周知它是一门实用的科学,它的目的在于处理实际问题。那么对法律知识,还有这个法律的学术探讨,那么它的最终目的都是用于指导司法实践或者说是完善司法实践,最近数年来,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而且颇带有几分自傲的。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经常会自傲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公平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负呢?法律人为何会如此自信,法律人与一般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其实仔细想来,这个问题不难明白。一个人通过学习法律,通常会获得这样的一些能力:首先当然是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其次是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最后能获得解决争议的能力。而其中,进行法学思维的能力又尤为重要,它决定了你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决定了你运用法律解决争议的这样的一种效果。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那么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获得法律思维的能力并且不断的培养、提高自己的这种能力,以力求做到正确的解释、运用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所谓的法律思维就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那么简而言之,法律思维也就是如何解释适用法律这样一种思维。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法律方法论学说史上, 最值得一提的莫过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他阐释了法律解释的四要素说, 也被称为四准则说, 这一学说一举奠定了经典法律解释学说的基石。那么在萨维尼看来, 法律解释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项要素。 对此日本学者伊藤正己,他认为法律解释的诸方法有:文学解释,文理解释, 扩张解释与缩小解释,扩张与缩小这是一对相对的,那么类推解释与反对解释,这也是一对相对的概念,最后还包括当然解释。 而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两类, 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 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 反对解释和类推解释。 台湾学者杨仁寿进一步将法律解释的方法区分为三类:一. 文义解释,二.论理解释,三. 社会学解释。而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我国的民法学大家梁慧星教授,他赞同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的意见,但是他又在杨仁寿意见的基础上将法律解释方法做出了如下分类: 文义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论理解释,那么其中论理解释, 又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 (二)各种解释方法的概念 那么在接下来的民法解释当中,由于我们要使用到这些解释方法,首先对各解释方法,它的概念、它的含义做一介绍。 1、文义解释 首先是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的义,是意义的义,后边的义。文义解释它又称语义解释, 指按照通常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 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所构成, 想确定法律的意义, 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 确定其词句之意义。使用法律解释, 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 而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否则,就超越法律解释之范围, 而进入另一阶段之造法活动。造法是绝对不允许的,那么在我国现阶段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仅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个根据咱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那么除此之外一切的机关、社会团体、包括个人都不得进行制造法律的活动。解释法律, 应尊重法条文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安定性这样一种价值。 那么在文义解释时, 一般是按照词句之通常意义解释。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 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而设置的,我们说法律具有普遍性,它不是针对某一部分的人制定的,而是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但如果是日常生活中用语在成为法律专用名词术语后, 有它的特殊意义,而与一般日常用语不同, 那么应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来解释。比如说“ 善意”这个词 , 那么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说善意就是好心,慈善心肠的意思,但是在民法善意并不意味着好心、慈善心肠, 而是指知道的意思,知情的意思 。那么与善意相对的就是恶意,善意就是不知情,而恶意就是知情,再比如说这个“ 危险负担” , 并不是指咱们通常自然意义上所说的风险、危险, 而是指“价金的损失”。这就是日常生活用语和法律用语的区别。 那么同一法律或不同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 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如果说要作不同解释时, 必须要有相应的理由。如果仅以文义解释, 往往难于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而且文义解释, 容易拘泥于法条所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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