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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中角色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文献综述
作品中角色的法律保护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而传统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它的保护非常有限。如何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检索的诸多作品和论文中,很多作者都对涉及作品角色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做了自己的阐述。作品中角色的法律保护问题得到解决,将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大进步.
一:作品角色的价值和意义
角色也称作品种的艺术形象,通常只在电影、电视、动画等作品中出现的人物,动物等,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形象。虽然作品中角色与情节等作品要素等紧密联系,但它可以从作品中脱离出来,具有独立价值。从文学艺术利用角度看,销售为人所共知的角色能为作者或出版商带来丰厚的利润,作者还可以以这些人物为题材进行进一步的再创作以取得更大的利润。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些作品的角色和人物形象已经家喻户晓,它们往往能勾起消费者巨大的购买欲望,以此取得商业成功。比如最近深受小朋友喜爱的动画片《喜羊羊和灰太狼》带来的丰厚的稿酬和巨大的票房收入,以喜羊羊和灰太狼为商标和形象的衣服,玩具等等大量充斥着市场,刺激了人们的购买欲望,也为商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可见角色的商品化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还能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丰富作者的创作资本,从而形成商业运作和艺术创作的良性循环。可见保护作品中的角色意义重大。第一,赋予角色作者对角色的控制权是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精神利益的必然要求。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人格,角色中往往溶入作者的个性因素。任由他人在任何场合(例如暴力色情场合)使用该角色损害作者精神利益,抑制作者创作热情。第二,角色及相关元素作为财产权客体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提高这种经济资源的分配效益。作者对角色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角色使用者须按市场价格购买并使用角色,这防止了对角色的无效率滥用。第三,保护角色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功能起到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角色一旦成为某一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他人不适当的使用该角色不仅会损害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良好声誉,而且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第四,赋予作者从角色商业利用中获利的权利可以矫正作者与商业利用者间利益的失衡。保护虚拟角色的另一层含义就是要对利用角色所产生的利益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合理分配,既刺激商业利用又鼓励艺术创作。这在林雅娜、宋静《美国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模式及其借鉴》等文章中都有体现。
二:作品人物形象保护的理由
对人物形象予以保护,这已达成共识,但对为什么要保护,认识很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著作权说。成功的人物形象有着鲜明的性格特征,并在社会或某些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作品因该人物形象而出名,与该人物形象不可分离。该人物形象是作品的核心内容,是著作权保护的关键部分和集中体现。所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人物形象,就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对人物形象进行保护的落脚点和权利基础是著作权,而不是其他的任何权利。正因如此人物形象没有构成一种可独立保护的、与著作权分离的权利。独立保护说。这种观点认为,人物形象权是独立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无论从形式和内容来看,它都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于文学作品的排它属性。版权转让不导致人物形象权的转让,人物形象权仍保留在作者手中,便是强有力的例证。附属兼独立说。人物形象既具附属性又有独立性:(1)人物形象与作品同域且不可分离,它是附属于作品的,不可脱离作品而独立受保护。对人物形象的侵权就是对作品的侵权,它受著作权法调整。(2)人物形象是构成作品所必需的,但又具有独立性,它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边缘性权利。人物形象的侵权有区别于一般著作权侵权的特性。著作权侵权一般表现为对他人作品部分或整体简单、大量地抄袭、剽窃与复制,而人物形的侵权突破了传统观念上著作权侵权的定式,只需使用该人物形象最富特征的图形或名字甚至绰号,就构成侵权。人物形象侵权一般涉及到多部法律调整、多种权利冲突,侵权行为隐蔽,保护难度大,并且,保护的条件、手段和方法也有特殊性。除上述观点中谈到的外,防止“搭便车”也是保护虚构人物形象权的重要理由。成功的人物形象因精心的构思和巧妙的塑造为大众所知悉,它必然凝聚着巨大的无形价值。如果侵权人出于商业目的无对价地使用该人物形象,就可能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搭便车”现象,它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法律所不容。此外,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理由之一。如果侵权者将他人的虚构人物形象申请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等。表面看来,侵权者的权利受到商标法或企业名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保护;如果侵权人利用他人的虚构人物形象再度创作,他的作品似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事实上,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对虚构人物形象的专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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