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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更好的为承租家庭提供服务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出现过世离异等重大变故可变更申请人变更范围仅限于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PAGE PAGE 1 新余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更好的为承租家庭提供服务,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余府办发〔2013〕42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有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㈠申请人出现过世、离异等重大变故,可变更申请人,变更范围仅限于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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