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方案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要求,为方便重庆市旅游局对市内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的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及时得到补偿,方便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向重庆市旅游局提出以下质量保证金管理和结算服务方案:
方案思路: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工商银行、银行、农业银行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管理好质量保证金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保证资金不被挪用或违规提前支取,确保支付手续齐全的旅游者能及时得到赔付。 银行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变动信息,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动态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供决策参考。
一、 质量保证金账户管理原则
(一)质保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支付使用。
(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分行将为重庆市旅游局质量保证金管理项目成立专项团队,成立重庆市旅游局质量保证金管理项目具体承办服务小组。对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分行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行长担任组长,分行机构业务部统一协调指挥,承办支行参加的项目服务小组。
(三)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规范管理重庆市旅游局质保金存款管理流程和管理平台的搭建。
2.负责双方合作协议的签订,指定机构受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开户申请。在最短时间帮助重庆市旅游局实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监管模式的转型,确保质量保证金存储支取安全便捷。
3.负责汇总统计报送数据。按时向重庆市旅游局报送存款季报表。包括我行存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名称、存储数量、质量保证金余额、新开旅行社账户信息、受理质量保证金业务的银行机构名称等信息,实现重庆市旅游局对质量保证金动态监管。
4.为实施好《旅行社管理条例》双方共同举办宣传普及活动,并提供相应的费用支持。
5.组织实施好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行社的增值服务,以及双方其他合作项目的推进落实。
6.制定旅游质量保证金帐户管理办法,并对本行受理质量保证金业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7.向旅行社征询服务意见,持续改进服务水平。
8.按照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等七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并实施相应扶持旅行社发展金融支持政策。
二、质量保证金账户开立
我行为旅行社开设单独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一般结算账户区分。旅行社为开设专用账户需向我行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国(地)税登记证正本、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我行审核,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行也欢迎旅行社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
我行为旅行社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质量保证金。定期存款中途提取,提取部份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为防止质量保证金存单质押,我行在开具的定期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导致质量保证金减少,我行将及时通知旅行社,要求其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足质量保证金手续。
三、开通质保金帐户网上银行
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质保金帐户免费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取
(一)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我行根据重庆市旅游局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重庆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我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提取质量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获得许可后,我行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
(一)对符合我行担保要求的旅行社,我行可在其质保金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就不足部分提供担保,并向重庆市旅游局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担保期限不少于一年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