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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与民事责任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zhuxiaozhe1027@163.com
课程大纲
一、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新发展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疑难问题
三、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障碍事由
五、民事责任制度的赓续与进展
一、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
新发展
1 、诉讼时效期限及起算
《民法总则》§188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
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3 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起算
(A )“权利人”
——本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
(1)3 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起算
(B)“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明确知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事实。
应当知道——如无重大过失而应知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
事实。
(1)3 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起算
(C)“权利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权利人非自愿的利益丧失,通常发生在侵权或违
约的情形。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返还原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费用偿还、紧急避险的牺牲请求权、
见义勇为的适当补偿、定金等请求权。
具体情形
A 、原初的请求权届期时起算
(a )履行合同请求权
自合同请求权届期之日起算;或不确定期限要求后起算。
(b)不当得利请求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
效若干问题规定》§8
(c)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规定》§9第1款
B、救济性请求权
(a )合同: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b)侵权:知道或应知权利受侵害
(c)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规定》§9第2款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
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
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d)合同撤销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规定》§7第3款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
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 )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5 )民提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于合同解
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惠兴公司
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经一审法院释
明,惠兴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润杨公司承担合同无法
继续履行的责任,即返还惠兴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
利息。惠兴公司的这一请求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及损
失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
之时。因此,本案惠兴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1)3 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起算
(D)“义务人”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侵权人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8、§9 “对方当事人”、 “本人”
(1)3 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主观起算
行政或刑事程序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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