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课件.pptVIP

2019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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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 则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解读:一、告知内容: 1、病情;2、医疗措施;3、医疗费;4、告知要书面。建议住院病人至少要有三次医患告知:入院、院中、出院。 二、“二特一术”告知: 1、告知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常常遗忘); 2、告知对象:患者 ;患者不能表达意志,告知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抢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不能取得上述人员意见,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批准。上述人员在现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手术意见或者不表示是否进行手术。 * 第 三 章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解读:1、尸体检查务必书面告知,家属拒签要备注:告知时间(到分钟)、地点、告知人姓名、在场人姓名等。2、制定书面告知模板,让医生直接写,在出院小结病历上书写不规范。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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