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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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提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整体质量,贯彻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有关规定,促进国家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和农民建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商品用房、农村建房所需的消费贷款。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商业用房和农房建造。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联社认可的,并与本联社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农房建造须符合农村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具有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相关建房审批证明材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一般不大于6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或建造房屋的合同、协议、审批证明材料; 四、首付房款(或建造费用)不低于总房价的55%-20%; 五、有本联社认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并以所购的房屋作抵押,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六、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房屋共有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七、愿意办理抵押资产综合保险;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按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真实的房产证明材料以及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私营企业主要提供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三、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的首付款凭证; 拆迁换购住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安置清单及已付房款凭证; 购买二手房,已办妥三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及本联社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其中,对本联社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房屋中介公司操作二手房屋则须提供住房买卖契约、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和本联社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住房评估报告,以及二手房屋交易证书; 农村建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建房资格认定审批材料、可以用作抵押的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二代以内)具有本县范围内完全产权的其他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及本联社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四、书面授权委托贷款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当地房屋登记信息。 五、所抵押房屋为非借款人房产,须提供直系亲属产权人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含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换购住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规定比例首付款,并自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在土地使用证办出后(以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中,对本联社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房屋中介公司操作的二手房屋,则在签订住房买卖契约、办理二手房层买卖合同公证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三、农村建房的,借款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签订建房协议且房屋开工建设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第八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书面借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一、信贷调查岗应首先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个人信用报告,并无论是否利用贷款购买个人住房,都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经过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同时将确认后的信息以书面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进行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受理有填报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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