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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个试点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
(送审稿)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二0一四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一、 工作依据 1
二、 主要任务 2
三、 准备工作 2
(一)建立调查队伍 2
(二)资料收集 3
(三)技术准备 4
(四)工具准备 4
四、 技术路线 4
五、 方法与要求 5
(一) 权属调查 5
(二)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887
(三) 登记发证 1198
六、 提交成果 131110
(一) 权属调查成果 131110
(二) 注册登记发证成果 141210
(三)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成果。 141211
(四) 其它表格和文字成果 141211
七、 质量控制 151312
(一) 县级自查 151312
(二) 市级验收 161412
(三) 省级抽查 161412
八、 成果归档 161413
九、 相关建议 161413
(一) 成立督查组 161413
(二) 推进计划 161413
(三) 建库及管理软件 161413
(四) 经费来源 1614
十、 附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表格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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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
为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客观准确反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实状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其它县(区、市)参照执行。
工作依据
1.《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资厅发[2012]54号);
3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45.《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
5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518号令);
6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7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9.《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0.《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8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
9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03.《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1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
125.《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136.《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2]4号);
147.《安徽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皖国土资[2013]134号);
158.《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乡(镇)、行政村、村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简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与测绘;
二是建立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与建库;
三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发证。
准备工作
(一)建立调查队伍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指界人组成的调查队伍。统一颁发《权属调查员证》。
1.国土资源工作人员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及乡(镇)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组成。
2.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地籍测绘、土地调查、土地登记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31.指界人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由乡(镇)长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人担任。
村集体所有土地,指界人由村长或村委会推荐产生的代表人担任指界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委会推荐产生的代表人担任。
村民组所有土地,指界人由村民组长或村民组集体推荐产生的代表人担任。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产生后需公告,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督察、质量控制、经费筹措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等具体工作。
2、技术人员
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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