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doc

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 2012年法商论坛第一卷 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 叶君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近年来,悬赏广告大量被民事主体用于寻人,寻物启事以及对完成某项特定任务的奖励等,同时也被用作行政机关或司 机机关为行使职责,而向公众发出一定的信号,悬赏广告的广泛应用极大方便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但当悬赏广告被人们所乐于运用的 同时,却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作简要分析,在文未对二者的法律关系进 行探析. 关键字:悬赏广告:拾得遗失物;关系 一 ,引言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物归原主成为 人们的普遍认识,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随着人们对于交换关系 深层次的认识,除要求主体地位平等外,更多追求的是在法律上 层建筑中,对权利义务平等性的必要规定.对于拾得人对拾得遗 失物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保管遗失物的费用,更甚者因遗失物 受到损失,因此不仅应强调拾得人的无条件返还义务,更有赋予 其相对的权利.失主为寻找遗失物通常发布悬赏广告,通过给予 相应的报酬以求寻回失物.现实生活中常发生失主发布悬赏广告 后,拾得人要求失主按悬赏广告的规定给付报酬时,失主引用《民 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拾得人无偿返还.到底悬 赏广告中的赏与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定的无偿返还之间,是否 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呢?本文将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方 面进行分析,以期解决二者的法律关系.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指 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意思表 示,悬赏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大多数 学者认为,悬赏广告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是悬赏人,即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主体;二是须有赏;三是须以广告方式 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四是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针对 悬赏广告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只要悬赏人一人即可完成还是需 不确定相对人的承诺方可完成,学界纷说争纭.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目前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 二是单独行为说.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的 判决也不同,究其原因就在于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明确的 法律规定 1.契约说.采取此说者有胡长清,王伯琦及郑玉波,他们认 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 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在 采契约说理论之下,对于以何种方式表示为承诺,学说上意见不 一 ,有人认为在着手行为之时即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有人认为在 行为着手之时即是承诺,也有认为在行为完成之后即为承诺,有 l9 认为在行为完成后要求给会报酬时才为承诺之意思表示.在此学 说下,只有当不特定相对人确定后做出承诺时悬赏广告方生效. 2.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指只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无需他人同意即可成立,单方行为典 型的如抛弃所有权和立遗嘱.支持此学说的学者有王泽鉴,梅仲 协及史尚宽.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 表示,自己允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生效要件; 即特定行为之完成并非是对悬赏广告的承诺,而是悬赏人债务 发生之条件. 各国关于悬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的位置不一,有将其规定于 债编各论的,如德国民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日本民法(第五 百二十九条)及瑞士将其规定于契约条文后:台湾现行民法采日 本及瑞士立法体例.各国将悬赏广告置于债权契约编,有些学者 便简单得出结论,认为悬赏广告属契约,其需承诺方可生效.这 种说法笔者实难赞同,理由如下:第一,悬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 之位置,不足以说明其法律性质,其只是便于对该项制度的认识: 第二,从实质上分析,悬赏广告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件即可;第三,若采契约说,要求相对人承诺时须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若拾得遗失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承诺无法律上效力, 便不能依契约要求悬赏人给付报酬,对拾得人是否会赞成不 公呢?第四,如前所述,若采契约说,那么相对人是何时做出的 承诺呢?若采单独行为说,悬赏人在广告中要求的特定行为完成 时即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关系明确,不利于交易安全.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采单独行为说 较为妥当,其有利于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利益,符合社会公平 正义观念.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为: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悬赏广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 益;4,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 有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为寻找失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做 出的选择,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且拾得人未付出相应的代 价,

文档评论(0)

yurixiang13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