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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提取条件 …………………………………(1)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4)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 (5) 第五章 提取程序 …………………………………(9) 第六章 违规责任 …………………………………(9) 第七章 附则 ………………………………………(10)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本人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或本人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购买二手房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盟市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普通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职工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职工可用同一套购房手续申请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三年(高层住宅不超过四年),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建造、翻建、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 (二)清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清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自贷款拨付之日起计算,还满一年后可申请办理;清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自清还之日起计算,申请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在近一年内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六)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租房提取的、可申请按月提取。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家庭直系成员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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