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 上海 - 上海大学文明在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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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上大内【2003】第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未受到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法”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且经相应机构许可而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三)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校内搓麻将或用麻将牌、扑克牌及其它工具、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 (五)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六)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在足球场以外地点踢足球且不听劝阻的; (七)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八)在校内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的; (九)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后果可给予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依照执行)。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并视情节赔偿被损坏财物价格的2~5倍)。 1. 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垂钓捕鱼等工具,在校园捕杀鱼类、哺养动物、野生动物的,按实际损害责令赔偿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 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 私拆他人信件、邮寄品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4. 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5. 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故伎重演的; 6. 侮辱妇女或有其他一般流氓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校园内汽车、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和车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 在校园内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含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燃油燃汽助动车(以下简称:助动车)、电瓶车、自行车和人力车等; 2. 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因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汽车限速20Km∕小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10Km∕小时,延长、嘉定校区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 3. 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不显明本校《车辆通行证》、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屡教不改的; 4. 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无证、有牌无证、有证无牌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5. 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有碍校园道路安全等行为又不听劝阻的; 6. 校内道路上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7. 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 擅自在校园人工湖、河流、池塘中游泳或在荷花池、花圃、果园等园林中摘采花草果实、捕捉蟋蟀,或放飞风筝、戏耍等践踏、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2. 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3.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4. 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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