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暂行).docVIP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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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暂行)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交易商的现货交割需求,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协议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协议交割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可以不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配对而直接向交易所申请协议交割,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割;买卖双方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割申报且配对成功后,申请协议交割,经交易所批准后达成交割。 提出协议交割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割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协议交割货物可以是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电子交易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协议交割申请。 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割配对提出的协议交割申请 未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割申报配对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11:30之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申请单》(附件一)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交割部将在当日15:30之前给予书面答复。 提出协议交割申请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出申请时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割的数量。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割双方、交割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割地等。 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配对后提出的协议交割申请 在交易所交割申报时段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割申报且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割申报匹配成功当日下午17:30前,填写《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申请单》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交易所交割部,交易所交割部将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协商的内容包括:交割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割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未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交割配对提出的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成功当天的交易结算价将买卖双方协议交割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 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可以申请撤销协议交割。 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割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割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按照协议交割商品电子合约的规定向协议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割手续费。 协议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申请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也可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 申请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割流程如下: 买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交割日下午14:00前将交割货物除履约保证金外剩余的货款,通过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交易所交割部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以传真形式,将加盖交割部专用章的《买方货款到账确认单》(附件二)发至卖方交易商。 经交易所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交割日内将交割商品有效提货单发送至买方交易商,买方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向交易所发送加盖公章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确认函》(见附件三)。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卖方交易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交割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将加盖公章的《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确认函》送达交易所,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割保证金。 买卖双方交易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业务的,将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和相关交割办法中的违约规定处理。 协议交割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交易所仅协调交割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申请自行结算货款、交付货物及相关单证的协议交割流程如下: 协议交割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所在交割配对成功后的1个工作日内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结算和款证交付的,交易所不再参与交割过程。如交割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所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细则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补充细则。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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