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劳工组织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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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组织法 联邦人民院2011 年第7 号法 2011 年10 月11 日 序 言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使工人之间、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为了有 条不紊自由的建立工人组织,联邦议会依照《缅甸联邦宪法》第二十四条特制定本 法。 第一章 名称、生效日期和释义 第一条 (一)本法称为《劳工组织法》 (二)本法自国家总统发布命令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法中包含的词语及其定义为: (一)工人:指日工、临时工、种植工、家庭用工、政府职员、徒工等在一个 经济事业单位依靠自己的劳动力谋生的人员。本词语中不含军队士兵、缅甸警察部 队人员或军队指挥下的武装组织。 (二)雇主:指在一个实体中依照合同以双方同意的薪水招聘一名、多名工人 直接或间接进行管理并负责支付工人工资的人员。 (三)事业或工作:指在缅甸联邦领土上的国有或私营工厂、工场、工作场所 的生产、建筑、修理、手工、运输、服务或其他谋生工作。本词语中也包括政府机 构。 (四)服务业:指与大众有关的服务业和无关的服务业。 (五)大众服务业指: 1、运输业: 2、港口和港口货物装卸业; 3、邮局、电信; 4、新闻和通信技术; 5、为大众服务的石油或石油产品分发业: 6、垃圾收集或清洁工作; 7、为大众服务的电力或燃料生产输送工作; 8、大众金融服务工作; 9、联邦政府适时规定的大众服务工作。 (六)停工:指在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雇主暂时关闭 工作场所,中断工作或停止工人的工作。 (七)罢工:指在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 工人针对相关的社会问题或就业问题进行的停止工作的行为;拒绝工作或继续工作 的行为;故意耽搁工作或是在大部分工人的共同协商下进行的对生产业或服务业有 消极影响的集体行为。在该术语概念中,工人因生命、健康突然遭遇不幸而离开工 作岗位的,不算是罢工。 (八)劳工组织:指依照本法组建的基层劳工组织、镇区劳工组织、省或邦劳 工组织、劳工组织总会和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 (九)执行委员会:指各劳工组织执行委员会。 (十)协调委员会:指根据劳资法成立的镇区协调委员会。 (十一)基金:指根据本法在一个劳工组织中建立的基金。 第二章 劳工组织的组建 第三条 每个在一个行业或一项工作中工作的符合现行法律年龄规定的工人: (一)根据其意愿,工人有加入和退出劳工组织的权利。 (二)工人只能参加一个与自己职业或工作相关的劳工组织。 第四条 为照顾工人和雇主的共同利益,在组建各级劳工组织过程中: (一) 1、根据行业或工作种类,至少要有30 名在职工人才能组成基层劳工组 织。低于30 名工人的行业或工种可以和与之工作性质相同的其他单位联合组建基 层劳工组织。 2、在组建过程中须得到本行业或工种10%以上工人的赞同。 (二)组建镇区劳工组织须按行业工作种类获得相关镇区10%以上基层劳工 组织的支持。 (三)组建省邦劳工组织,按照行业或工作种类须获得不低于10%的相关省 邦、镇区级劳工组织的支持。 (四)组建劳工总会,根据行业或工作种类须获得不低于10%的省邦级劳工 组织的支持方可组建。 (五)组建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须获得不低予20%的行业工种劳工组 织的支持方能组建。 第五条 劳工组织对本组织的名称、会徽享有处理权、继承权、控告权和抗诉 权。 第六条 缅甸全国劳工事务委员会和劳工总协会有权与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其他 劳工总会、国际工人事务机构、外国劳工总会进行相互交流,此外,也可以和国际 劳工总会合作交流。 第七条 (一)基层劳工组织的执委会至少要由五名以上的奇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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