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闸杆砸伤案例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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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闸杆砸伤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17日18时40分许,郭某某骑自行车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远洋山水小区北区南门大门口由北向南通行时,被门口机动车通道的闸杆砸伤,该事故造成郭某某牙齿受损。 郭某某事后于次日至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就诊,其伤情经诊断为:左上侧切牙、右上侧切牙脱出性脱位,慢性牙周炎。建议拔除左上侧切牙及右上侧切牙,活动义齿修复。 后郭某某于2014年5月至9月期间多次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门诊治疗,郭某某为此共计支出医疗费用9351.22元。郭某某主张远洋亿家物业未能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行人及非机动车辆自闸杆处通过,并提交现场照片、录像及证人证言为证。 根据郭某某提交的照片及录像显示,在事发地点所在通道靠近小区内侧处立有一块载有“行人非机动车辆禁止穿行”内容的蓝底白字标志牌,出入口的两根闸杆上方各有一块标有行人和自行车图标的红色禁止性圆形标识牌,闸杆旁边的台阶处设有铁门,铁门上悬挂有“行人非机动车辆出口”的蓝底白字标志牌。 远洋亿家物业对郭某某主张不予认可,对上述视频内容无异议。 郭某某表示事发当时闸杆系门口保安为其前方约两三米远的机动车抬起,郭某某跟随该机动车辆通过,通过时闸杆为竖起状态,后砸下导致郭宝红牙齿受伤。郭某某主张医疗费9351.22元,并提交医疗费单据及发票为证,远洋亿家物业对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及数额无异议,但表示不应由其赔偿。郭某某主张交通费36元,并提交公交车票据为证,远洋亿家物业对票据真实性及数额均无异议,但表示不应由其赔偿,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远洋亿家物业赔偿我医疗费9351.22元,交通费36元,共计9387.22元。二、诉讼费由远洋亿家物业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郭某某提交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远洋亿家物业在其管理的小区出口机动车通道处悬挂了显著的“行人非机动车辆禁止穿行”的标志牌,并在附近台阶上方设置专门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出入口,同时在机动车通道的闸杆上侧亦标有行人及自行车的红色禁止性圆形标志牌,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相应的警示义务,郭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行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对危险存在一定的预知性,但其在通过小区大门时却未能选择旁边台阶上方的行人及非机动车出入口,而自行跟随前方机动车辆一起通过机动车通道闸杆,故其对自身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之情形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负担民事责任,故郭某某主张远洋亿家物业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损失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远洋亿家物业作为远洋山水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门口设置的闸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确保进出大门人员的安全,从而造成郭某某受伤,远洋亿家物业对此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远洋亿家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郭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828号民事判决; 二、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郭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四元八角八分; 三、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作为远洋山水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应对通行其管理区域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郭某某不在远洋山水小区居住,但该小区并未禁止非小区人员通行,故远洋亿家物业不能以郭某某不在此居住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郭某某骑自行车跟随前方两三米远的机动车驶出小区,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所受损害亦存在过错。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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