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创造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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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四章 创造性 PAGE 121 - 第四章 创造性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法22.3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法22.3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3.1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2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3.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2.1.1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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