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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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首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按照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制定。 第三条 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前,应对供货商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建立首营企业档案。 供货商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应有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范围)、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委托范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供货商的印章。 供货商应当提供公章和票据的备案样本,并应开具税务发票,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账户。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索证索票,可以由总部以电子数据共享的形式保存,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产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明确赔偿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 应对标签中标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应审核经营现场内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的合法性。 第七条 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全部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配送。 第八条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合作企业和产品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采购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求,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十条 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十一条 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十二条 采购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验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都要签订合同,合同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距保质期不足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第十五条 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 批次检验报告应随货同行,并存档备查,无同批次检验报告单不得验收入库。 婴幼儿配方奶粉储存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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