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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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怀柔区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 “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8号),建立健全我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我区河湖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核心,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参与”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河湖生态环境管理责任。 (二)目标任务 怀柔区河长制涉及全区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64条,以及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和11条平原地区重要排洪河渠。按照“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6年实现区级、镇乡级“河长制”全覆盖,河湖基本实现“无垃圾渣土、无集中漂浮物、无违法排污、无明显臭味、无新增违法建设”的“五无”目标,河湖及两岸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彻底改善,主要河湖实现“水清、岸绿、安全、宜人”的目标,实现新城地区污水处理率95%以上、农村污水处理率 85%以上,水质考核断面达标率100%。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总河长”制 设立怀柔区“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区长担任“总河长”,为全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总督导,对辖区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河长”,为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总调度,协助总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怀柔区“总河长”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负责落实区“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决策部署,具体开展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并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总河长”制组织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二)市管河湖工作机制 我区境内的市管河湖为潮白河、京密引水渠和怀柔水库。市管河湖设区、镇两级“河长”和“河长助理”。区级“河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明确河湖周边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河湖周边开展综合治理,统筹抓好市管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对镇级“河长”和区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镇乡级“河长”由河湖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一把手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的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市管河湖“河长助理”由潮白河管理处和京密引水管理处主任担任,负责协助区级“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区级“河长”汇报工作情况。 (三)区、镇(乡)管理的河湖工作机制 区级河湖按照怀河流域和白河流域设立2位区级“河长”,分别由主管水务和环保工作的2位副区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乡和有关单位对本流域内河湖及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机构,落实责任、监督、考核和管护资金,对镇乡“河长”和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区级“河长”设立区级“河长助理”,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区级“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区级“河长”汇报工作。 镇乡级“河长”由河湖属地镇乡政府行政一把手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河湖及周边垃圾收集、污水排放源头治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北台上水库及其周边河湖水面,示范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担任本辖区“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河湖及周边垃圾收集、污水排放治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牤牛河,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担任本辖区“河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河湖及周边垃圾收集、污水排放治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镇乡“河长”设镇乡级“河长助理”,由各镇乡及各管委会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协助镇乡“河长”做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镇乡级“河长助理”名单报区“总河长”办公室备案。 (四)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1.建立“河长”定期巡查机制。 “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巡查,区级“河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镇乡级“河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 2.建立工作例会机制。区“总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区级“河长助理”、镇乡 “河长”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和部署。 3.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区“总河长”办公室牵头制定“河长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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