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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解答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持有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救助标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400元/人.月,根据家庭诚信申请及相关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差额或全额享受保障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乡镇(街办)会同 乡镇(街办)会同社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申请人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 乡镇(街办)审核、公示 乡镇(街办)审核、公示 乡镇(街办)、社区公示 民政局审批 填发低保证银行代发保障金 填发低保证 银行代发保障金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认定家庭对象:持有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400元/人.月×150%=600元/人.月)以内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收入规定标准的家庭。保障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救助内容:1、医疗救助:住院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市慈善会阳光大病救助(尿毒症、白血病);2、教育救助:市慈善会阳光育苗救助(义务教育)、阳光宏志班救助(高中)、阳光圆梦救助(大学一、二年级)、福彩助学救助,教育部门救助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公布;3、住房救助:救助标准由市房管部门公布。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流程图 乡镇(街办)、社区对申请资料形成电子文档报专项救助部门申请人向乡镇(街办)书面申请专项救助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条件审核,将信息录入核对系统 乡镇(街办)、社区对申请资料形成电子文档报专项救助部门 申请人向乡镇(街办)书面申请 专项救助部门对救助对象基本条件审核,将信息录入核对系统 民政局出具低收入家庭调查告知书或信息核对表 乡镇(街办)复查审核 社区对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结果经行民主评议、公示 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 对 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 救助标准: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属城乡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门诊救助: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救助200元;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救助100元; 3、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60%-8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0元;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器官移植术和抗排斥治疗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0元; 4、补充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参加了成都市“阳光救助”的重症精神病人、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年度治疗费总额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50%-70%的标准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乡镇(街办)申请乡镇(街办)组织资金发放 民政局审批 申请人向乡镇(街办)申请 乡镇(街办)组织资金发放 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审批 社保局审查 社区、乡镇(街办)审核 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成都市民政局审批,并拨付救助资金到(区)市救助资金专户 成都市民政局审批,并拨付救助资金到(区)市救助资金专户 民政局审查并报成都市慈善会乡镇(街办)救助对象资料初审申请人向乡镇(街办)申请 民政局审查并报成都市慈善会 乡镇(街办)救助对象资料初审 申请人向乡镇(街办)申请 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付乡镇(街办) 成都市慈善会审核乡镇(街办)组织资金发放 成都市慈善会审核 乡镇(街办)组织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急需救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家庭。主要包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以救助的困难家庭。 救助标准: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种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图 民政局审批 社区公示 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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