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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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 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广州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 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 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 第四条 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中心村—行政村—自然村”农村居民点体系。 第五条 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 第六条 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鼓励建设公民公寓,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促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 第七条 新城市发展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综合开发,将开发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紧密型”农民新社区(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 优先在汽车产业基地(含物流园区)、新城市中心区和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内实施农村集中搬迁居住社区建设。 第八条 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 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 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二条 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计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应当确定村庄生活用地、村庄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不可建设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的范围。 村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合理的用地空间布局,对住宅、道路、排水、供水、环境卫生、生活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产配套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村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应分离,原则上工业用地(带征留用地)依照城市规划在园区集中布置。 第十四条 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街)依程序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规划成果应报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作为城镇发展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 第十六条 各镇(街)是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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