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LED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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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户外LED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及对策   在户外LED媒体的信息监管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时,户外LED媒体的高速发展令业界瞩目,呈现出以下三个发展态势:一是对城市空间的不断覆盖。目前,户外LED屏幕主要建设在一、二线城市,而且集中在大型商圈和生活圈,未来随着三、四线城市街区的进一步开发以及户外LED广告的分众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户外LED屏幕必将获得更广阔的传播空间和社会影响力。二是LED技术的不断革新。3D技术、多向液晶显示技术、多媒体互动投影技术等的开发和在LED媒体上的逐步运用必将进一步优化户外LED媒体的传播效果。三是全媒体时代的媒体联网。全媒体融合多种媒体信息,通过多种媒介形态,实时传输到多种用户终端,打破了时间、地点、接收方式等的界限。这种全媒体趋势极大地延伸了LED媒体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也激活了其强大的互动性。   LED(Light-Emitting-Diode,发光二极管)技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普及和高速发展时期,时至今日,全彩LED显示屏已经成为全球举足轻重的新型信息展示媒体,上至拥有“世界十字路口”之称的纽约时代广场,下至普通乡镇的小型商业区,LED显示屏都凝聚着无数路人的目光。   LED媒体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LED媒体迅猛的发展势头得益于其媒体特性完美地迎合了当今媒介社会中信息传播“短、平、快”的需求,为信息传播者提供了一个直接面对公众、高效传播信息、广泛聚合受众的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作为一种融合了新媒体技术与户外广告发布形式的新兴传播载体,户外LED屏幕正在城市商业区、生活区、办公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实时传递着各种各样的信息。   但是,在风光背后却存在着对LED媒体监管不力的不争事实:2008年10月27日,贵阳市某中学的电子屏幕播放色情视频长达20分钟(《贵州商报》,2008年11月5日);2010年6月17日,兰州某大厦前的电子屏幕突然开启并播出色情视频(《兰州晨报》,2010年6月20日);2012年6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和平大道德克士餐厅门口电子大屏幕播放色情视频近20分钟(《江南晚报》,2012年6月22日);2012年10月8日,北京地铁5号线内电视屏幕突然只显示“王鹏你妹”四个字……近年来,类似这样滥用户外LED屏幕发布信息的事故屡现于报端,这揭示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安全隐患——我国现行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极度脆弱。试想,如果在闹市中的LED显示屏幕播放的是色情影片或恶搞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企业机密、国家机密或反社会信息等,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些不安全信息一旦发布于户外LED媒体,必定迅速产生巨大的传播效果,引发负面的社会影响。更须警惕的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也可能会利用它传播不良信息,制造各种事端。   可见,在LED媒体逐步占据越来越多城市空间和市场份额的同时,也给相关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户外LED媒体的发展速度远远领先于与其配套的监管制度的发展,安全信息危机一旦出现,局面就有失控的可能。因此,LED媒体从业人员的严格自律和素质的提高,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监管部门安全意识的加强,显得尤为重要。   从媒介安全分析LED的各种特性   为更好地实现户外LED媒体的监管,必须明确户外LED媒体的主体特性、业务特性和媒体自身特性,有针对性地探究和防范其中存在的安全威胁。   首先,户外LED媒体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监管责任归属的不明确。户外LED媒体的所有者一般是大厦楼宇的所有者,他们决定了LED屏幕的规格和位置;其经营者一般是广告公司或者媒体公司,他们通过向LED屏幕的所有者租赁的方式获得屏幕的使用权,从而实现信息发布;户外LED媒体信息内容来源于广告主,主要包括商家、政府、媒体或个人,他们通过经营者这一中介向外发布信息;而其媒体使用的监管者既包括上述众多业务流程内的主体,也包括相关的上级监管部门。   其次,户外LED媒体的业务流程缺乏严密的监督体系。实际上,户外LED媒体业务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监管漏洞。在户外LED屏幕的建设阶段,业主须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才能实施建设。可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LED广告的设置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建筑外墙的使用空间和使用形式的规范、播放时间与屏幕亮度等都是盲点,因此在审批过程中弹性非常大。   在户外广告发布阶段,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广告监管,可是这仅仅是针对户外广告登记而言,并没有明确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规定。在具体内容的设置与发布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3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责任不明晰、权力分散的结果必定是这些监管效率低下,效果甚微。整个户外LED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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