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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税收学》第9章第13章 主要内容 增值税简史 增值税设计原理 中国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简史 增值税简史 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亚当斯(T.Adams)提出设想; 1921年,德国资本家西门子(C.F.V.Siemens)提出正式的名称; 1940年,美国学者P.studenski倡导; 1950年,美国税务顾问建议日本政府实行; 法国最早时间:从全值流转税-增值税 丹麦和德国,1967年和1968年实行 20世纪末,共有124个国家实行增值税 欧盟增值税的特点 全面性增值税:不仅对货物课税,而且对服务课税 增值税体系内纳税人身份一致性; 消费性增值税; 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单一或接近单一税率制。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增值税的设计原理 增值税的性质、类型和经济效应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基确定规则 税率制度设计的基本经验 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免税和零税率 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是以增值课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什么是增值额? 看一个假设的例子 增值额 产销 阶段 销售 金额 购入品 金额 增加值 增值税 税额(税率10%) 销售税金 购入品已付税金 应缴税金 采矿 60 0 60 6 0 6 冶炼 100 60 40 10 6 4 机械制造 300 100 200 30 10 20 批发 400 300 100 40 30 10 零售 480 400 80 48 40 8 合计 — — 480 — — 48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本企业的进项税额等于供货商和劳务提供商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性质 从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件商品最终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相当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就个别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应税货物或劳务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为生产应税项目而购入的投入品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非增值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的类型 按税基大小: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通常的分类 按征税对象范围的宽窄:全面型和有限性; 按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发票抵扣模式和按账计征模式; 按在不同地区运用的特点:欧盟模式、南美模式和中国模式 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 收入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折旧 消费型增值税税基=销售收入-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 增值税的经济效应 对企业组织结构选择的影响; 增值税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一切经营销售、进口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居民与非居民、自然人与法人; 经常、持续的交易与偶然、孤立的交易。 小规模经营者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规则 发达国家大多免征小规模经营者的增值税; 发展中国家对他们采取简易征收方式; 农业生产者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规则 各国的做法一般包括免税、统一补偿两种方式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从横向上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说明硬征增值税的具体行业范围,从纵向看,则是指应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流通或者消费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应税货物销售 一般将货物定义为有形财产,也包括权利形式如不动产占有、支配和收益权。货物销售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两方面。 一般类型的货物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常见的货物销售,判断销售发生的依据是转让合同或协议。 确定一般货物销售的特征是所有权或收益权转让、有偿性、转让协议或和合同、货物或权利置于承让人支配之下。 付款方式往往不是判断是否属于一般销售的必要条件。 应税货物销售 特殊类型的货物销售指某些货物或权利转让在表面上不具有一般货物销售的特征,但为了公平征税,税法上必须明确要视同一般货物销售的各种交易。具体包括 委托加工 私人使用 自我供应 连锁交易 不动产销售 特殊类型的货物销售 委托加工:为了税制公平和中性影响起见,必须把委托加工视同货物销售。 私人使用:私人使用应视同货物销售。 自我供应:区别对待 连锁交易:对这样的连锁交易,规则是每一次交易都要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销售:不同国家有不同处理方式。 应税服务提供的认定 包括无形财产的转让;抑制某种行为或忍受某种行为及局面的义务;按公共当局的命令或以其名义,或按法律履行的服务。 交易必须是为了得到报酬,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与货物销售一样,重点要解决某些特殊类型的劳务提供如何征税问题。 特殊类型的劳务提供 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 劳务的自我供应简单讲就是自我服务。大多数国家不把劳务自我供应视为一般应税劳务。从公平角度,应该征税。从效率、方便角度,应该免税。 劳务的私人使用: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给他们的老板或自己修理私车。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 不动产租赁:欧洲发达国家对不动产租赁是否征税一般与对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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