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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论文: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之一,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①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重要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之一,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作用。因此,针对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保证方式、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存在偏差,使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宽泛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许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取保候审;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当事人亲属的“疏通”,办案机关基于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考虑,使有些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二)执行监管不力,违法制裁不够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当前,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公安机关根本难以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效的控制。同时,即使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只能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和逮捕,并不能予以处罚,其制裁力度依然不大。
(三)决定程序不够规范
由于对保证的方式、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数额等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的混乱。如对保证人的资格未能进行全面的审核,经常发生保证人无法履行监督职责等现象。同时,保证金的收取没有数额规定,随意性很大,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收取保证金数额过大,也有些地方为了避免程序上的繁琐,一律采用保证人的保证方式,这都不利于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实施。另外,保证金的退还、没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看法
当前我国各种刑事犯罪依然居高不下,甚至有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司法资源相对短缺,这对司法活动提出了新挑战。而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候审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常常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甚至再犯罪,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因此,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使其更好的发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是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必由之路。
(一)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细化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对“社会危害性”等笼统、抽象的概念进行较为具体的阐述,使司法机关真正有法可依,有效避免人为的、随意的对法律条文与立法本意进行曲解。例如,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详细列举“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可能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干扰证人作证的;等等。将取保候审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有效连接,使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更加明确,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二)强化监管,加大制裁力度
建立取保候审人员信息库,利用网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全天候、常态化的监控。如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将该情况输入网络,使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基本情况。
增设取保候审报告制度,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员定期口头或书面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动态,有效避免出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外逃多日而执行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
同时,应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裁力度,从而促使被取保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有效监管,避免被取保人继续犯罪。另外,也应进一步强化保证人的监督责任,增加对不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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