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处罚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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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定不移反对“四风”,督促每个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作风建设要求,确保县局(分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局(公司)和县局(分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情节较重的,依照《XX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管理制度规定,但情节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中,情节达不到警告及以上处理的,视为情节较轻,反之,视为情节较重。 第四条 对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工作人员的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本办法一律平等;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处理轻重与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工作人员涉嫌严重违纪的,将线索报告市局纪委和监察部,协助上级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处罚规则 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为: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示谈话 (四)诫勉谈话 (五)惩扣绩效 (一)至(四)项处罚依据情节,由轻到重排列,可单独适用,也可一并适用。(五)项与前四项无处罚轻重递进关系,但可以单独或与前四款任意组合一并适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年度内连续两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本年度不得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人选、提拔晋升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表彰。 第八条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罚。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不同的,一并同时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种类相同的,合并叠加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纪律和作风建设要求,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了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违反纪律和作风建设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第一节 违反考勤纪律的行为及处罚 第十一条 凡上班、参加劳动或开展集体活动5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的,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的,视为早退。 第十二条 凡上班时间内,玩游戏、看电影、玩棋牌、饮酒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超过10分钟,视为消极怠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的; (二)伪造、涂改休假证明而休假的; (三)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四)休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办理私人事务的。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三种行为累计达到3至4次的,责令写检讨,交监察审计室留底备查。当月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三种行为累计达到5次及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当月因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被处罚,次月又因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被处罚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按照《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三)当月累计旷工半天(3个半小时视为半天)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当月累计旷工半天及以上且3天以内(不含本数)的,给予通报批评,停发相应日期出勤工资和绩效,并惩扣500元绩效。 (五)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或连续(不按月份划断)旷工3天以上的,按照《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节 违反会风会纪的行为及处罚 第十五条 召开各类会议(培训)有入场时间规定的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没有入场时间规定的参会人一律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否则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及以上离场的视为早退,无故不到场的视为旷工。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需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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