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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即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本节共15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3条。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则; 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项规定,按表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 对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万~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万~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 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2.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中的责任。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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