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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借款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授权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担保、借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是担保、借款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借款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的担保、借款管理工作。 (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在做出担保、借款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借款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借款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担保、借款管理制度,规范担保、借款工作程序,确保担保、借款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管理 第一节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区属国有企业为参股企业提供单项或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享有的账面净资产额。 第五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七)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八)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三)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除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外,为其他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时,须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企业以外、具有较好债务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担保职责 第十条 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三)按管理权限审核区属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组织开展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构、批准权限、担保限额等内容; (三)按管理权限审批企业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帐,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七)负责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持续风险控制,依法及时处理或有发生的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八)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九)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以下担保事项由威海市环翠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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