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 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受邀方医疗机构是指在本省或与本省具有医疗合作协议,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通过远程医疗技术考核评审; (三)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有合适的组织机构、场所,拥有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与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经费、数字化医疗设备、基本设施和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网络技术人员; (五)有与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数据专线或VPN访问方式与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六)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远程医疗服务规范执行;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二)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 (三)在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完成注册; (四)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医学专业职称; (五)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必须签署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十六条 省(境)外医疗机构面向吉林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活动,须依据本办法之规定与相关医疗机构签署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发布远程医疗网络广告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发布与远程医疗会诊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医院信息系统必须实现与吉林省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切实遵循充分告知、及时、便民、自愿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确保患方对远程医疗服务内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受诊患者(接受远程医疗服务的人)依法享有远程医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权。受诊患者在接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如实陈述病情并交纳远程医疗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患者在邀请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邀请方医疗机

文档评论(0)

某某先生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