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VIP

东莞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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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工作意见》(东委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革命老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扶持次发达老区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对象 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均属补助对象。其中,重点扶持市级经济次发达老区村。 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基础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群众生活供水管道修缮、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生产设施整治修复等。 (二)社会公共事业。修建群众办事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革命文物陈列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 (三)社会公益设施。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补助额度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老区村自身经济基础情况,将补助资金额度划分为三档,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具体补助安排如下: 1. 属于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8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8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2. 属于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二)补助内容 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其中,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工程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预算造价编制、监理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该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不符合市镇建设规划的; (二)提供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 (四)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农业局建立老区建设项目库管理机制,常态化组织项目申报。未按规定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各有关镇街应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老区村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实行逐级申报制度。老区村结合实际情况选定拟申报项目,向所在镇街提交项目申请。拟申报项目经所在镇街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农林水务局(农办)收集汇总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市农业局。 (三)实行一事一文制度。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报,一份申请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如下资料: 1. 申请函 2. 申报书 3. 工程概算书 4. 位置示意图 5. 项目涉及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 (一)市农业局对镇街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现场核实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安排原则,拟定建设项目入库计划,并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在项目安排上,遵循以下原则: 1. 按照入库先后顺序安排项目; 2. 项目重点向市级次发达老区村倾斜; 3. 优先安排近年未享受过革命老区扶持项目的老区村; 4. 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急需建设的项目; 5. 项目安排与近年项目实施绩效挂钩。对于近年项目实施效果较好的老区村,优先安排项目;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理想的老区村,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 6. 项目安排与项目可行性挂钩。项目原则上须在预算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投资规模要合适,村自筹资金不得超出老区村承受能力;对于投资额过大、自筹资金难保障、实施时间不保证等的项目不予安排。 第九条 预算安排编制预算时,由市农业局根据预算控制额度,按照项目库管理规定,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经市人大会议批准通过后,按照市财政年度预算批复内容及要求,由市农业局下达建设项目安排方案。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一次性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以直接支付或财政报账制方式核拨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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