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兴建农舍有关农地‘取得时点’认定疑义解析-苗栗地政士公会.docVIP

申请兴建农舍有关农地‘取得时点’认定疑义解析-苗栗地政士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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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分割或合後申建舍有其取得定疑撰稿新成不郭永元起一地分割登依行定申建舍建面不得超宗地面且最大基面不得超施域地建管理法第但地面常公大十公不等申建舍土地有效合理之利用先行申分割登上有其必要性二地合登地常因地形畸零不整或未公面限制利申建舍而申界址整或土地合登三地合分割其取得不凡所有地非共有申建舍符合需要申合或分割登其法律性於原物分配登上由所有人具土地丈及示更登申理示更登所有移取得土地登第及地籍量施第上登知地合或分割登因未涉及所有利主之故申建舍其土地取得之定不因申合或分割登而有所改但行政院委及政部含地政

農地分割或合併後申請興建農舍 有關其「取得時點」認定疑義? 撰稿:新聯成不動產 郭永元 緣起 一、 農地分割登記: 依現行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筆)農地總面積10%且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330㎡(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但農地單筆面積常從數公頃大則數十公頃不等,申請興建農舍為達土地有效合理之利用,先行規劃申辦分割登記,實務上有其必要性。 二、 農地合併登記: 農地常因地形畸零不整或未達0.25公頃面積限制,為利申請興建農舍而須申請界址調整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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