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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收益共享契约的供应链质量控制与协调机制
2013年02月25日 10:51 来源:《中国管理科学》2012年4期 作者:肖迪 潘可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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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研究了单个供应商和单个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中,零售商采用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链成员质量控制决策的协调作用。分析了使用收益共享契约、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使用批发价格契约三种情况下供应链成员的博弈均衡,并进一步通过比较讨论了收益共享契约对于供应链成员质量控制的优势和局限。研究表明,当销售量的变化对产品质量改进的敏感程度较高时,收益共享契约的协调效果较好,但对于零售商来说,虽然其利润高于采用批发价格契约,可利润份额却有所下降,这意味着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商更有利。 【关 键 词】供应链 质量努力 收益共享契约 1引言 传统的质量管理大多注重企业内部的质量改进,很少考虑与上下游企业协作进行质量控制。然而,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以及真功夫排骨门等质量问题的频频爆发告诉我们,在企业间合作日益紧密的今天,产品质量控制问题不是一家企业就能够解决的,供应链全体成员都应参与进来,通过协作以较低的供应链成本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供应链质量控制议题已经引起了不少研究者的关注,现有文献主要从零售商检验策略、契约协调机制和跨期情境下的激励机制三个视角进行探讨。一部分研究着眼于分析零售商的检验策略对供应商质量努力的影响[1-3]。张斌和华中生[1]探讨了供应链的下游制造商应如何根据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水平确定其抽检方案。Balachandran[2]研究了制造商如何通过基于外部失败信息或基于检验过程的担保惩罚合同来诱导供应商的质量选择。Wan和Xu[3]在产品质量内生的条件下考察了零售商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检查策略,并认为当损失成本大于某一临界点时all-or-none检查策略是最优的。通过契约来进行供应链质量控制决策也是研究的热点[4-10]。李丽君等[4]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方法探讨了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供应链的质量控制策略。Kaya和Ozer[5]探讨了外包中的质量风险,分析了质量可缔约与不可缔约两种情况下的决策均衡。Chao等[6]讨论了如何通过共享产品召回成本来改进产品质量的契约设计问题。在契约协调机制的研究中,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被不少研究者关注[7-9]。张翠华和黄小原[7]建立了供应商和销售商的质量收益函数,重点考虑了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控制问题。徐庆等[8]研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质量控制委托代理问题。Gurnani和Erkoc[9]则发现,如果零售商的保留效用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时,制造商可能倾向于采用固定费用分离合同,而不是一般特许合同。此外,跨期的质量控制问题也开始得到关注,王洁等[10]提出了基于跨期约束的供应链动态质量激励机制。 从研究发展趋势来看,零售商的检验策略属于事后控制,在检验时质量缺陷已经产生,即便通过惩罚机制将维修成本转移给供应商,供应链的整体质量成本依然较高。因此,一些研究者开始研究供应链质量控制的契约协调机制以实现事前控制。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探讨主要基于经典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契约协调机制,鲜有运用收益共享契约、回购契约等供应合同进行分析的文献。Chao等[6]讨论了供应链成员之间如何共享召回成本,但对收益如何共享没有涉及。因此,本文尝试运用收益共享契约这一新思路研究供应链质量控制的契约协调机制。Cachon[11]的研究表明,在很多情况下收益共享契约是可以最大化供应链利润的。事实上,供应商缺乏产品质量改进动力的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共享由产品质量改进而增加的收益。 收益共享契约在近几年也是供应链契约协调机制研究的热点之一[12-14]。Chauhan等[12]借助收益共享合同分析了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及风险分担机制。Yao等[13]论证了由一个制造商与两个相互竞争的零售商构成的供应链中,制造商作为斯塔克伯格博弈领导者时,使用收益共享契约能够取得比批发价格契约更好的绩效。Bellantuono等[14]则证明联合采用收益共享及提前订货折扣计划时的利益比单独采用其中一种计划的利益高。 基于上述文献,本文将收益共享契约引入到供应链质量契约协调机制的研究中,运用动态博弈和逆向归纳法,在考虑零售商检验的情境下分析了收益共享契约对于提升供应商质量努力程度、产品质量水平和供应链成员利润的作用。与现有探讨供应链质量控制机制的文献相比,本文主要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不再沿用经典委托代理理论的思路分析供应链质量控制的契约协调机制,而是运用收益共享契约设计零售商与供应商间的新型契约激励模式,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供应链整体质量水平的较大改善,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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