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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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文档 专业整理 BF—2015—06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随身法务提示: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本合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制定范本,其他省份请寻找相应合同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不适用于以融资租赁为目的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3.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4.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请当事人协商确定。 “□”后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术 语 解 释 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保证人: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保证担保,当承租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保证金:承租人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的金钱形式的担保。 5.租赁车辆: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已办理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及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 6.附属设施:出租人向承租人随车提供的保证车辆安全和按照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及后续添加的设施。 7.有效证件标志:证明租赁车辆依法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标志,包括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 8.替换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用以替换原租赁车辆,与原租赁车辆档次和功用相当的租赁车辆。 9.租金:承租人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包含车辆使用费、折旧费、车辆保养费、车辆保险费、车辆替换费、车辆救援费和服务费等。除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充电费、通行费、停车费、交通违法罚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用等费用。 10.增值服务费:承租人因自愿选择增加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或异地还车、使用导航仪等附加服务而向出租人额外支付的费用。 11.异地还车费:承租人异地还车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12.超时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时部分的费用。 13.超程费: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时向出租人支付的超程部分的费用。 专业整理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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