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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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 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 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 再审制度,必须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合理救 济为立足点,从反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进行相应的阐释。提出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对私权争议的公正裁 判、权利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处分权、目的基础是对判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追 求。 关键字: 民事再审制度 国家本位主义 现代民事诉讼法理 诉权 处分权 为了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的目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不仅设置了相应的上 诉制度,而且还设置了特殊的再审制度。如果说,上诉制度蕴涵着通过构筑正 当上诉审程序保证私权争议获得正当裁判的诉讼理念,故将上诉制度称为对受 法院未生效瑕疵裁判所确定之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话,那么,再审制度则 是以对因受生效瑕疵裁判损害的当事人私权利益进行特殊救济为程序目的而设 置的,因此,再审制度被称为对受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之私权予以“特殊救 济”则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相对于基于上诉制度而设置的上诉审程序而 言,以再审制度为基础的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由于我国尚未突破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发现案件客观 真实”、“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解决民事权利 义务争议”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因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确立民事再审制 度时,以建立于国家本位主义基础之上的权力监督为立足点,不仅设置了法院 行使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而且还设置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抗诉引起的 再审,特别是这两种以权力监督为基点而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次数的限制, 从而致使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而且使其所 具有的功能未得到相应的实现。 近几年来,许多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有识之士也致力于对再审制度问 题的研究,但似乎大多数人都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对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 改造与重构的研究,笔者在若干年的教学研究与对审判实务问题的分析中,深 感对上述问题的探讨、研究与解决固然非常重要,然而,要想摆脱民事诉讼法 学研究目前所处的低迷状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 制度,转变。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特别是将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由以法院 行使审判权以及法院行使监督权公正解决争议为立足点转变为以对当事人私权 利益予以合理救济为立足点,以此为指导思想研究民事再审制度应着眼于如何 对当事人的私权利益予以救济,从而分析再审制度的现状,进而探讨再审制度 背后蕴涵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已成为亟待需要开拓的重要理论课题。本文试从反 思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入手,进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相应的阐释。 一、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再次进行审 理的程序制度。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对已生效裁判予以特殊救济的非正常诉讼程 序制度,早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给予明确的规定,即最高 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审判监督权发动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 在总结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实 际问题的基础上,1991年4月9 日正式颁布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做了 重大的修改,即在保留原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程序的同时,不仅增 加了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手段的 抗诉发动再审程序制度;而且,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增加了当事人基于 诉权申请再审的制度,从而极大地拓宽了对生效裁判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 综观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虽然与以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阶段相 比较,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无论从其所包容的内 容,还是从具体条文的数量,都是有增无减的,但是,由于从1982年民事诉讼 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完善仅仅体现在 对具体程序规定的修改、增加方面,而并未从根本上研究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 理论,致使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12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存在程序规定方面的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违背现代民事诉 讼的基本法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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