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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 2010年经济法 随堂讲义: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2008年教材的新增内容,2008年本章分值高达19 分(其中客观题4分、综合题15分),是 2008 年分值最高的一章。 对于第一次接触《物权法》的考生而言,本章内容无异于“天书”,希望大家勇于接受挑战。考生应注意 三个问题:(1)“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如果您确信自己不是天才,第一遍看不懂非常正常,请不要怀 疑自己的智商;如果您确信自己的智商没有问题,总有看得懂的那一天,请不要怀疑自己的毅力和勇气; (2)《物权法》的条文表面看比较晦涩,但它毕竟来源于我们非常熟悉的日常生活,结合生活中的小例子 来复习,您会发现《物权法》原来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贴近的一章,大多数考生可能没见过真正的银行 承兑汇票,没见过真正的有限合伙企业,但肯定见过房屋、小汽车,这就足够了,《物权法》讲的就是关 于房屋、小汽车的故事;(3)希望大家无论如何应当在学完、学好《合同法》(第9、10章)后再回头看 本章内容,否则有些解释、习题大家可能看不懂。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的种类(P331) 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P331) 【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P331)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 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 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 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 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1 【解释1】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商品 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房屋已经被大火烧毁,您坚持让开发商交付那个房屋,他也不可能交付;当然,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再换一个房屋,这属于合同的变更)。 【解释2】如果是买卖新车,新车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新车(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再换一辆新车而已。 3、主物与从物(P331)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 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 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 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 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4、原物与孳息(P331) 【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 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2008年判断题)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 归谁所有?(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100% 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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