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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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2014年10月10日 受理日期: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延期 单位(人)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和“专柜、专店”,“常年、零时”栏在[ ]内选择性划“√”; “注册资本”栏个体工商户不填。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人)名称 主要负责人 经营场所地址 邮政编码 经 济 类 型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销 售 额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专柜 [ ] 常年 [ ] 专店 [ ] 零 时 [ ] 申请 经营范围 烟花类[ ] 产品分级 B[ ] C[ ] D[ ] 爆竹类[ ] 产品分级 B[ ] C[ ]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第十六条和《贵州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序号 相关条件 实际情况 1 经营(零售)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2 经营(零售)点距城市主干道50米以上 3 经营(零售)点10米范围内无明火源使用;经营(零售)点100米范围内无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专业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场所;200米 7、经营(零售)点周边条件示意图: 申请单位(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龙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告知事宜 1、零售点应当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点醒目位置,并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2、零售点内的电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配备至少两只灭火器或消防水桶。 3、零售点要配备两名以上安全人员专门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劝导购买者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4、零售点人员在夜间值守时,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5、零售单位只能从取得资质的合法烟花爆竹批发商处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6、严禁离店经营、沿街摆卖、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7、严禁零售网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店提供烟花爆竹产品。 8、对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举报。对从事违规违法经营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9、建议零售点购买意外保险,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经营负责人签字: 安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初步审查表 基 本 信 息 申请单位 申请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初 步 审 查 内 容 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1、零售经营场所符合政府布点规划。 2、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平方米。 3、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 4、经营(零售)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经营(零售)点距城市主干道50米以上;经营(零售)点10米范围内无明火源使用;经营(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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