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制及立法研究-法学专业论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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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f 摘要 f /敌意收购相对于善意收购而言,以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被收购者)管理层相 互鼢十的特点而冠名。具体来说,敌意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管理层反对被收购的 情况下,收购者通过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其股份而获得目标 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收购方式。现代股份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的制度和股权分 散、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特点为敌意收购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敌意收购能使企业扩大规模,整合优势资源,获得收益。它还能起到社会资 源优化配黄的作用,从而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同时,敌意收购对现 代公司治理具有积极作用。它通过收购者强行“入驻”目标公司,驱赶现有管理 层,给目标公司经理层造成效替换的压力,客观上起到监督和激励公司管理层的 作用。面对被收购的威胁,公司管理层有动力改善经营方式,提高经营效率,有 压力减少损害公司利益的自利行为,保蹲股东翠j益。囡此,敌意收购为公司治理 问题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监督机制。但也正是由于敌意收购可以绕过目标公司管理 层,直接向目标公司段东购买股份而接管公司的这一特点,会对证券交易市场造 成很大的冲击。目标公司股东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从 法律要实现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看,在保障敌意收购发挥其积极作用和保护目标公 司股东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之间寻求平衡是敌意收购法律规制的焦点所在。 敌意收购是通过要约收购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对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制成为敌 意收购法律规制的中心内容。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购买其股 份的要约从而实现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要约收购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为保护 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这是由目标公司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在 对交易信息、交易价格方面出于劣势,缺乏与敌意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 在交易过程中很可能被收购者掠夺和侵害。要约收购法律规则的几大重要规则都 贯穿了这~原则。提前警告制度要求任何持股者所拥肴的股份达到一定数量时, (一般为股份总额的5%)必须公开其身份。这使敌意收购者难以发动突然袭击 目标公司股东也因此有机会待价而沽。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敌意收购者披露其身份 背景、融资来源、收购目的等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使目标公司股东有足够的依 据和时间做出是否出售股票的决定。股东撤回权给予目标公司股东撤回承诺的权 利,股东由此获得更高溢价,目标公司财产也会得到最大效率的承』用。要约收购 法律制度原则除了强调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宜通过设置不合理的义 务增加收购成本。例如强制要约制度就是典型例子。强制要约制度要求收购者持 务增加收购成本。例如强制要约制度就是典型例子。强制要约制度要求收购者持 有目标公司股份一定比例时,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这就大大增加了收 购的成本和难度,而这一规则对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理由并不充分。矿‘ 敌意收购由于是目标公司管理层所反对的收购,因此一般总是伴随着反收购 措麓。反收购措施是目标公司管理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其特征是通过提高收 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或降低目标公司自身吸引力使敌意收购归于失败。对反收 购措施的法律规制是敌意收购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反收购措施法律规制的核心 在于反收购措施决定权的归属,是归属于股东大会或是董事会?笔者认为反收购 措施的决定权应交给股东大会行使。由股东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既是对股 权的尊重,也是公司法保护股东利益的表现。如果一项反收购措施可能增进股东 福利,股东可以为其敞开方便大门,如果可能伤害到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行使否 决权。 我国敌意收购事例不多,这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国有股占主导 地位,匡『有股不流通的状况造成的。但随着国有股突破流通限制,国有股股权在 上市公司中R益稀释,敌意收购面临广阔的发展空间。敌意收购作用的充分发挥 有赖于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对敌意收购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中。这些规定都较好地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和 市场秩序。但有些规定加重了敌意收购的成本,如要约收购规则。笔者认为,敌 意收购在现阶段对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有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对敌意收购的法律规范宜采取宽 松的形式。 AbstractHostile Abstract Hostile takeover,compared to friendly takeover,gets its name for the characteristic of hostility toward target company by bidder.Hostile takeover means that where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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