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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视点和方向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6-4-4 修改的必要性 (一)从现行法制的不充分性看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必要性 近期以来,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各种见解纷纷出笼。归纳起来,关于现行行政诉讼 法的不足,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权利救济的机会受到制约,起诉要件过于严格或者不明确 起诉条件的苛刻和受案范围的狭窄,被认为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 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性、原告适格、被告适格等的诉讼要件进行限制性规定,使得行政 诉讼不能很好地实现其权利救济功能。 2.无法适应不断增加的社会需求 (1)新型行政诉讼的出现——曾经从事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学者、实务家付出了大量的心 血,但是,其当时的立法设想并不能穷尽无限丰富的行政纠纷实践形态。伴随着行政需 要的增大和行政作用的多样化,出现了在传统的行政诉讼的框架内并不一定能够应对的 新的纷争类型,有必要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层面分别作出应对,如环境行政诉讼等,急 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定位。 (2)从彻底贯彻法的支配的必要性的角度来看,确立对行政立法、行政计划等所谓抽象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对于 实践中和理论界提出的这种主张,需要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进行探讨和应对。 (3)行政纷争的增多,亟须拓展和强化救济途径,而救济制度的不充分性带来的社会性 扭曲,例如人们对信访的过度期待等,急需通过法制度的修改加以矫正和完善,尤其是 处理好确保司法说最后一句话的机会和明确其界限的关系,完善通过实体法的完善来解 决纷争的配套机制。 3.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有诸多限制 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都有诸多限制。这些限 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违背了诉讼规律,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 少,原告胜诉率低,没有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所应有的合法性监督功能。为此,需要在强 化司法对行政的统制功能的方向上进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使行政诉讼活性化。 (二)从行政诉讼的目的看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中包含了行政 诉讼的两个重要目的——统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对权利利益的救济。 1.从统制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来看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 通过司法权来抑制行政权,形成抑制和均衡的统治体系,实现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是宪政理念的内在要求。从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统制的视点来看,行政诉讼应当成为对 行政的统制功能中具有拘束力的重要统制手段。在现实的权力运作中,如何充实司法对 行政的统制功能的问题,应当成为探讨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的出发点。 2.从救济权利利益来看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 在现行制度下,只有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 能利用行政诉讼制度。根据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的原理,应当扩大原告适格,使团体 诉讼制度化,拓展诉讼类型,充实客观诉讼,提高对于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的实效性。 而前述诸多要求,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修改的视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当然是必须推进的课题,包括学界在内所提出的各种修改意见,我 想也有许多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将问题全部予以明确并展开讨论,与基于现实制度建 构的行政诉讼法的运用和修改毕竟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对于法制度改革来说,实务 界与学界之间富有成效的意见交换是重要的基础支撑,但试拟稿之类的课题招投标乃至 研究、起草的过程也有必要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尤其在宏大的法修改项目立 项论证中,必须确立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至少应当确立如下 视点: (一)全面修改的必要性探讨 1.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评价分析 在评判现有制度之前,首先要充分了解和把握现有制度状况,科学地评价现有制度资 源,找出问题症结,看一看是制度资源匮乏,还是制度资源过剩而导致碰撞、抵触,抑 或是制度资源被闲置不用?经过分析、评价,才能了解到底需要在多大程度上修改现行 行政诉讼法。根据分析、评价的结果不同,其结论也是各异的。值得强调的是,我国行 政诉讼法尽管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其中很多是可以通过法规范解释学的运用、修改 行政实体法抑或修改诉讼法的个别条款来解决的问题。全面推翻现有规范,颠覆性的修 改方式当然不宜采取;不考虑现有制度基础,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或者制度的所谓修改 建议,也是值得商榷的。 2.现行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与行政诉讼制度状况的改善 不仅行政法学者对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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