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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连锁经营有关法律问题 本文由aprilbarnet贡献 国际连锁经营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 正规连锁经营 1. 正规连锁公司对东道国的调查 (1)连锁公司在东道国的政府对待正规连锁的态度,政府的政策与许可法有 关联,直接决定了政府对待行业的支持和鼓励,是否可以给连锁公司带来盈利。 (2)连锁公司的设立在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资本、形式等的要 求。还有的国家可能制定专门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在进行连锁经 营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这方面的法律。 (3)连锁经营产品种类与营销形式在东道国内是否受到其法律法规的限制。 (4)连锁的产品进出口在受许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进 出口商品的种类的限制。 (5)连锁经营受东道国的货币管理和支付年金的限制。 (6)连锁经营在东道国关于连锁经营税收规定(《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正规连锁公司的设立 (1)通过设立子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子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 (2)通过设立分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分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 总公司在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时候,可以通过独资、合资、兼并等方式进行。分公司 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 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 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参照法律法规: (1) (2) (3) (4) 3. 公司法 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 竞争法 与连锁经营有关的东道国的行政许可法 连锁公司中的内部法律关系 通过设立子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就其 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外,不能 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 (2) 通过设立分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 (1) 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 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3) 4. 通过子公司设立的连锁公司则设立时 连锁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 通过设立子公司设立的连锁公司,子公司可以独立对外享有权利并承担 (1) 义务。子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通过设立分公司设立的连锁公司,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享有权利或承担 义务,所进行的对外活动必须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义务承担 连带责 任。 二、 特许连锁经营 1. 特许连锁经营中特许人的前任以及分支机构的审查 (1)特许人的总部所在地、运营内容、特许人与从业人员的从业经验、特许 人的前身与分支机构概况以及特许人以前是否曾以某种名称开展过特许经营。 (2)特许人中主要的股东、雇员以及近些年的主管、董事会成员、行政人 员、管理人员及特许经营经纪人的商业经历。 (3)特许人以及前身等在特许人主要的商标名义下提供特许经营的分支机构 是否有正在进行或者已经进行的诉讼,是否受过禁令或限制令。 (4)特许人必须揭示牵涉到他自身、它的分支机构、它的前身以及它的官员 或普通合伙人在一定时间内的有关破产事件。 (5)特许经营店的说明。特许人应该对特许经营店予以实际说明,包括:对 企业的综述,对企业或产品线的详细介绍,解释本特许经营的服务所覆盖的市 场。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 标)、商号名称、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准予受许人使 用,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一种合作形式。因此,特许人应保证对合同所 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特许权,这种特许权一般分为两类情况: 其一,特许人拥有所授权事项的所有权,这时特许人当然拥有其特许权。 但是,倘若特许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就与第三方签署过限制其特许权的合同,或 其特许权受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那么他便没有向他人特许的权利,其所签 署的特许合同是无效的。 其二,合同的特许方不具有所授权事项的所有权,这时,受许方应考察特 许方是否得到了该授权事项的所有者的认可,否则,其所签署的特许合同也是无 效的。此外,依据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 标、专利特许他人使用和实施,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确定其使用方式(独占、排他 或一般),还需报送商标局、专利局备案。在实践中,有些商家往往不重视这一程 序,实际上在进行该程序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会检索特许权方有关商标或专利以 往的许可情况,这对于维护受许方的权益是有益的。 2. 特许经营受许人所在地的调查 (1)特许经营公司的设立在受许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资本、形 式等的要求。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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