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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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架子工、电(气)焊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司炉工、塔吊司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和外用电梯(人、货两用)司机、信号指挥、厂内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登记造册,并定期参加年检,由专人管理。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 济效益,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规范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工种 1、电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机械操作工(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搅拌机、打桩机等) 5、电(气)焊工 6、起重工 7、司炉工 8、塔吊司机 9、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10、处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11、信号指挥 12、厂内(施工现场)车辆驾驶 13、起重机械拆装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并 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120学时。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领取上岗操作证后,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学习、 考核复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还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4、及时组织每年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到公司指定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5、每年按规定安排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四、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 时间及从事本工作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施工,以备检查。 二、 工伤事故处理 一、项目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月报,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有组织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当地建设安全站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事故要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二、根据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长沙市劳动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等部门。 3、发生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原因、采取的措施等。 4、重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在三日内携带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材料到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汇报。 5、伤亡事故发生后,公司任何级别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事故调查与组织 1、轻伤、重伤事故,由我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伤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如实协助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调查组。 3、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处理与批复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我企业有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落实实施。 2、如遇死亡事故发生,施工现场立即停产整顿,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进行整改,经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施工。 3、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依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 4、对公司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提供伪证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批复: 1、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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