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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與商標侵害 商標法第62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 混淆誤認與商標侵害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3號 查系爭「統一」商標確屬「著名商標」一事,業如前述,而原告主要係致力於營養保健食品之研發、生產及銷售,而被告公司所經營之事業主要亦係以銷售健康食品為業,其中所販售有關納豆成分食品,原告公司亦有研發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等事實,亦如前述。故此,兩造銷售之商品性質相同,兩造所能滿足之消費需求亦屬相同,被告之公司名稱「統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二字為原告統一企業公司著名之註冊商標,「統一生物科技」等字復與原告統一生命科技公司之名稱相近似,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之虞,依據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足使一般消費大眾將兩造所銷售商品誤為同一來源或存在有關係企業或授權加盟關係,因而減損原告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可能,應堪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使用原告「統一」商標為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之舉,應符上述商標法第 62條第1款規定之要件,視為侵害原告之商標權等語,應予採信。 * THE END 歡迎各位踴躍提出問題! mannliu@ * * * * * * * 商標法及案例分析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劉承慶律師 * 商標之種類 我國現行商標法承認之商標種類(商標法第5條) 傳統商標 文字 圖形 記號 特殊商標 顏色(含單一顏色) 聲音 立體形狀(包括商品之外觀及包裝) 聯合式 我國商標法未來將承認之特殊商標 氣味商標 動態商標 * 商標之種類 特殊商標獲得註冊之條件:建立識別性。 我國現已註冊之特殊商標 顏色 * 商標之種類 我國現已註冊之特殊商標 立體形狀 * 商標之種類 我國現已註冊之特殊商標 聲音 * 商標之識別性 商標法第5條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商標之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1066號 查牙膏為大眾民生基本用品,其商品之替代性高,且因無特定商品領域,故不具市場區隔性,一般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當對其以圖樣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性質或產銷主體等產生聯想。從而雖牙膏實際擠出之圖形,或因著力點、施用力道及時間長短等因素,而致長、短、尖、圓、扁、寬或細不一,但因仍不失為係牙膏擠出之形狀,是以一般商品購買人在購買牙膏時自有將該商標圖樣與牙膏作相當程度聯想之可能。且牙膏商品業界亦有以牙膏擠出之圖形為商標圖樣之習慣,此觀被上訴人所提出之Aquafresh家護牙膏、Close-Up牙膏之包裝盒、家護晶亮美白牙膏包裝盒及黑人白綠雙星牙膏之包裝盒即知,是系爭商標單以圖樣為主要部分,別無其他字樣或特殊設計,以資與其他牙膏商品商標相區別,自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被上訴人商品信譽來源之標誌,殊難謂具有特別顯著性,在社會大眾主觀印象上亦無識別作用可言。 * * * 商標之識別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549號 查本件原告申請註冊「優の良品AJIICHIBAN Device 」商標圖樣上之「優の良品」之意為「優良品質之商品」。係原告所慣用之廣告詞,並非被告擅自認定。從而,原告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糖果、糕餅、口香糖、茶葉、調味品、餅乾、冰淇淋等商品,難謂無使一般商品購買人對其商品品質產生直接之聯想,顯係直接彰顯該商品之說明文字,應有商品之說明,自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適用。又查主張有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雖不以國內資料為限,惟若為國外資料時,仍須以國內消費者是否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為判斷基準,就原告於訴願中所檢送之證據觀之,客觀上尚難認定因其在香港地區使用,而已為我國國內一般消費大眾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品質、信譽之標識。又香港係國際化之城市,商品琳瑯滿目,尚難以赴港旅遊進出之人數,推定系爭商標必為我國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知悉。 * 商標之識別性 識別性:商標的積極要件 識別性 第二意義 商標識別性之分類 獨創性 ex. SONY Kodak 隨意性 ex. APPLE 白馬磁磚 暗示性 ex. 快譯通 一匙靈 描述性 原則上被認為不具有識別性,無法註冊為商標,但例外情形於其具備「第二意義」時,可以註冊 ex. 大家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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