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课件第七编 破产法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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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 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破产要件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破产要件 一、债务人有破产能力 二、存在破产原因 三、无破产障碍 四、存在多数债权人? 一、债务人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即破产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其前提。 破产能力有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之分,前者如法比意,后者有英美德日等。 公法人可否破产? 公益法人可否破产? 公用企业可否破产? 金融企业可否破产? 遗产可否破产? 外国人可否破产?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拟设范围? 二、存在破产原因 立法上:列举主义→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的三种标准: ①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②债务超过----资产负债表标准 ③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 * 我国现行法上的破产原因---支付不能 (一)国有企业: ①经营不善; ②严重亏损;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法人企业: ①严重亏损; 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商业银行: 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 ?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无破产障碍(破产原因的补充) 《破产法》第3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四、存在多数债权人? 此不应构成破产要件。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为准。 县级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级以上登记的企业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需要移交管辖的,可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办理移送管辖。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无效行为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申请主义还是职权主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院受理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问题: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须书面形式 内容: 1.债权人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选择程序)、请求根据和理由、债权数额性质以及证据等。 2.债务人申请 申请人、申请目的、申请根据和理由和有关材料(职工安置、资产明细、亏损报告、债权债务、已生诉讼等)。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各国规定不同: 1.法院许可主义 2.任意撤回主义 3.区别主义 我国采法院许可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五)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原因: 1.不符合破产条件: 如债务人无破产能力;不存在破产原因或存在破产障碍;对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成立;请求人无破产请求权;法院无管辖权。 2.破产逃债: 如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或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二)破产案件的裁定受理 1.裁定 裁定一般不可上诉(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外) 对裁定有异议,可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级法院可通知或裁定下级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定或重新作出裁定。 2.受理的时间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时间标志为受理通知书作出时间,不以送达时间为准。 *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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