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课件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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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 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 第八节 再保险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 1. 性质:特种合同 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危险移受合同 (保障性合同) 2. 双务有偿合同 ∧ 单务无偿 3. 射幸合同 ∧ 交换 4. 附合合同 ∧ 议商--疑义解释(31条) 5. 诺成合同 ∧ 实践 6. 不要式合同 ∧ 要式合同 7. 对人合同 ∧ 对物—财险转让(34条) 8. 利他合同 9. 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保险人】(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第10条) 法律特征: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法第6条)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概念)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条) 法律特征: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 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概念)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22条) 法律特征: 1. 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 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 【受益人】(概念)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第22条) 法律特征: 1.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 2.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法第61、63条)投保人? 4. 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65条) 5. 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 受益权的性质: 1. 赋予权 2. 期待权 3. 特定权--- 优于继承权 4. 不能被继承 (日本例外) 受益权的行使顺序: (法第64条) 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 后继受益人--- 继承人 受益权的行使时间: 被保险人死亡后? 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 (法第65条)? 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 现实中的错误认识: 遗产 抚恤金 (五)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概念) 第125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 第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 (六)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概念) 第126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责任承担: 第130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如果上述案件中的甲是保险经纪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 (七)保险公估人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三)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四)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五)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六)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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