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 夏商、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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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导言 夏代的“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该理解为在夏朝建立以后,为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 由于历史资料的缺乏,我们现在无法确切地说明夏朝的法律究竟有多少、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根据早期历史文献的记载,可以判断夏朝的法律已经有较大的规模。 夏代的罪名与刑罚 从散见的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到,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所谓“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如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墨刑是五行中最轻的一种。 夏代的监狱 根据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圜土”愿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夏代的监狱以“圜土”为名,说明还比较简陋。 商代及其文化 商代“汤刑”与罪名 《左传》记载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里所说的“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商代甲骨文以及其他文献资料均证明,商朝的刑法在夏朝刑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罪名已明显多于夏代,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舍弃稼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有功于民”等等。对于各种犯罪的处罚,相应也更加具体和详细。 商代的刑法制度 主要还是沿用夏代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作为常用的主体刑罚。在甲骨文中,已有关于墨、劓、刖、宫的记载,说明“五刑”在商朝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在商朝,五刑中的大辟即死刑的方法更是多种多样,且日趋残酷。 特别是在商朝末年商纣王统治时期,还出现过炮烙、醢刑、脯刑等著名的酷刑。 西周法律制度 武王罚纣 利簋与武王克商 “以德配天” 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构成在中国早期社会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天道”观念。 西周统治者提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人间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与庇护,天命随之转移,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以德配天”,才能真正保有天命,并得到上天的保佑和庇护,从而使国祚绵长。而“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中国史上,“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一个巨大进步。从夏、商时期主张“天讨”、“天罚”,单纯“敬天”,发展到西周时期“以德配天”,除继续强调天命外,也对统治者提出道德上的要求,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在“以德配天”的政治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明德慎罚”主张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体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第一位的。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这种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念。 “吕刑” 第五代周王穆王时,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也称“甫刑”。 此次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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