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学课件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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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 管理之债 第十三章 涉外法定之债 第一节 侵权之债 一、概述 第一节 侵权之债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之规定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罡和小云(化名)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 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 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 。2003年8月,魏罡和小 云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 法院起诉,认为上海复 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 名誉权、人格权。 中学自习室 (二)涉外侵权之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 4.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规则 1.侵权行为地法说(最早的冲突原则) (1)理由 损失说 预见说 公共秩序说 既得权说 (2)认定 加害行为地 损害结果地 两者择其一 2.法院地法说(应用较少) 侵权近乎犯罪 ——韦希特尔(德) 弊端: 难以预见、挑选法院、难以执行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双重原则) 以法院地法为主 以行为地法为主 1990年《日本法例》第11条: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在Phillips v. Eyre中,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 4.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45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拥有共同惯常居所地,恰好双方都临时在国外,则可适用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2.当代新原则--- “软化”处理 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规则选择——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不慎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在不久后死亡。回到美国纽约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 杰克逊夫人在答辩中承认车祸事实,但对巴布科克小姐提出的赔偿请求,主张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Babcock v. Jackson 初审法院依据美国传统的上述冲突法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驳回了巴布科克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巴布科克小姐又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福尔特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未免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而加拿大安大略省仅为事故的发生地而且纯属偶然。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福尔特法官进一步认为,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相互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显然,这一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纽约州保险公司的利。本案当事人均属纽约人,非安大略省法律保护的目标,因此,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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