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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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海外视窗ModemAccounting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己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乔元芳(译) 目标 1.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披露信息, 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 (1)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的风险; (2)该权益对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目标的实现 2.为了实现第1段所规定的目标,主体应披露: (1)确定在其他主体或安排中所享有权益性质的重 要判断和假设,确定拥有权益的合营安排类型的重要判 断和假设(第7段至第9段);以及 (2)与在子公司中的权益(第10至第l9段),在合 营安排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第20段至第23段)以及 在主体未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中的权益(第24段至第3l段)有关的信息. 3.如果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以及其他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要求的披露,不能实现第1段所要求的 目标,主体还应披露能够满足目标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 4.为满足披露目标,主体应考虑所需要的详细程度, 应考虑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每一披露要求应强调到何 种程度.为避免有用的信息被大量无足轻重的细节或者 因归并不同性质的项目所掩盖,披露既可以汇总归并, 也可以分解细化(见应用指南第2段至第6段). 范围 5.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 (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的结 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的所有主体. 6.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适用于: (1)《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所规范 的退休福利计划和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计划. (2)《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所 规范的,由主体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但是,如果主体 在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拥有权益且所编制的单独 财务报表系该主体的唯一财务报表,则主体在编制单独 财务报表时应采用第24段至第31段的要求. (3)主体参与但未形成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 益,除非该权益导致对合营安排形成重大影响,或者该 权益属于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4)在其他主体拥有的,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但是,下述情 况适用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①该权益系《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 的投资》所规范的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且该 权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或者 ②该权益系未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的利益. 重要判断和假设 7.主体应披露确定下述事项时所作的重要判断和假 设(以及改变上述判断和假设)方面的信息: (1)控制另一主体(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l0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5段和第6段所称的被投资方); (2)在一项合营安排中拥有共同控制或者对另一主 体具有重大影响;以及 (3)在合营安排已经通过单独的工具被结构化时确 定合营安排的类型(即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 8.根据第7段所披露的重要判断和假设,包括报告 期间内因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而由主体作出的是否存在 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变更. 9.为遵守第7段的规定,主体在确定下列事项时应 披露其重要判断和假设: (1)拥有另一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仍未控制该 主体. (2)拥有另一主体不到半数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 体. (3)自身是代理人或委托人(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应用指南第58段至第72段). 1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entity)是指被何方控制非由投票权和类似权利来决定的主体.例如,与行政管理任务相关的所有投票权仅通过合 同安排确定,相关活动仅通过合同安排来管控.——译者注 2原文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O号第92段和93段,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没有第92段和93段.经查,估计此处误为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译者注 i新会计2011.9 (4)拥有另一主体20%甚至更多的表决权但仍未对 该主体形成重大影响. (5)拥有另一主体不到20%的表决权但仍对该主体 具有重大影响. 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0.主体披露的信息应使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 (1)理解: ①集团的构成;以及 ②非控制权益在集团活动和现金流量中的权益(第 12段);以及 (2)评价: ①对接触或运用集团资产能力,结算集团负债能力 形成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第13段); ②与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相关的风险的性 质及其变化(第14段至第17段); ③未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权益变化情况(第18 段);以及 ④报告期间导致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第19 段). 11.如果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 日期或期间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10号应用指南第92段和93段),主体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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