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课件第七编 破产法 第六章 和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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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六章 和 解 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 *本节内容: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和解制度的立法例 三、和解制度的性质 四、和解的种类 五、和解的制度价值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一)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4.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 5.和解协议是以债权人让步的方法了结债务 6.和解程序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7.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二)我国和解制度的特点 1.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 整顿申请是提出和解请求的前提和条件; 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被法院认可生效是开始实施整顿方案的前提和条件; 整顿方案构成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2.和解制度与破产程序相结合 3.和解和整顿只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 二、和解制度的立法例 1.和解分离主义 2.和解前置主义 三、和解制度的性质 1.民事契约说 2.诉讼裁判说 3.特殊行为说 四、和解的种类 1.破产宣告前的和解 2.破产宣告后的和解 五、和解的制度价值 1.成本低 2.债权人的又一选择 3.有可能使债务人避免清算和法律限制 4.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5.其积极意义是有限的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规则 一、和解申请 1.申请人:债务人 2.申请期间:破产案件受理至破产程序终结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与生效 1.协议成立: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2.协议生效:法院认可裁定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破产程序中止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2.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和解协议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四)整顿程序开始 四、 整顿方案的实施 1.整顿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2.企业在整顿中的地位具有二重性。 3.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整顿中享有民主管理权利。首先,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次,在整顿过程中,应当将企业整顿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4.债权人会议在企业整顿中享有知情权。 5.在企业整顿过程中,法院有监督和干预的权力。主要表现为: ①制止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 ②决定是否许可企业对外清偿和处分财产;③听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④在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有欺诈破产行为的情况下,依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终结整顿并宣告破产。 五、和解程序的终结 (一)整顿期内的终结 原因: 1.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 2.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3.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整顿期满后的终结 1.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和解和破产程序终结 2.不能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恢复破产清算程序 【案例】和解整顿 甲公司系某市卫生局下属的一家企业,因业务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其一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0年5月11日,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甲公司。法定期限内甲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即市卫生局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依法与甲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7月15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整顿期间乙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放弃了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故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2001年2月20日,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2001年3月9日,破产程序终结。 [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 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会导致破产程序中止? [参考结论] 1.甲公司的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成立。 2.债权人会议与甲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会导致中止破产程序。 * * 申请 受理 申债 宣告 清算 终结 债权人 债务人 保全财产 申报债权 法院 别除 抵消 追回 取回 新得 收回 费用 优一 优二 整顿 和解 分配 终止 破产人 清算组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会议) 和解 * 本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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