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应然与实然从体系解释到实证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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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应然与实然:从体系解释到实证研 究 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以金融 消费者识别为屮心构建整个保护体系,试图通过“消费者”属概念体系界 定“金融消费者”,并对解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再次的应对,然 而“消费者”概念本身不足以承担种概念的内涵:在讨论范畴、关注焦点 等方面与实务界存在错位,“消费者”概念的模糊之处被体系解释放大, 实践中存在争议。理论的模糊使实际诉讼引用金融消费者说理的数量稀 少、案件类型单一、各地裁判不一致。基于金融立法对实践强烈的依赖性, 不妨优先类型化某一行为及其救济措施,以行为评级为核心,对主体的行 为进行针对性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体系解释;司法;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rot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IV31-22M (2?n) 一、问题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 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 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屮心的保 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 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 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 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 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 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 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 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 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 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tl2—lb 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 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眨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 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 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耍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 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 定方式一一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 念的定义范围对英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 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 讨论屮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 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 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加 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 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 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 银行办公厅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 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 强调以“生活消费”为冃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 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 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 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口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 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 为“消费者”若干基木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 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MI),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 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 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Z外,有必耍对属概念进行进一 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一一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 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 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 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 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 抵押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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